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六次全会、市纪委三届六次全会精神,着力查处损害群众基本权益的信访举报突出问题,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涉及损害群众基本权益的信访举报突出问题百起信访案件百日查办督办专项治理工作,为更好的开展好此项工作,现对在全市开展百起信访案件百日查办督办专项治理工作中有关政策作如下通告: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2008年1月1日以来,信访举报涉及的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贪污、私分、截留、挪用、套取中央和地方各种支农、惠农、强农专项资金,以及优抚、安置、救灾、低保等资金,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二)在村镇建设、土地整理、水利工程及其它工程建设、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政策实施过程中,以及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承包、流转和房屋拆迁安置中,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三)在集体资产处置、集体资金和资源分配过程中,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四)严重失职渎职、不负责任,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对群众反映问题敷衍了事,对涉案人员包庇纵容,在政策性项目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五)与民争利、优亲厚友,在房屋审批、低保发放、民政救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为自己和亲友谋取好处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特别是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等方面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七)农村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到位以及乱支出、挥霍浪费等,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八)其它涉及损害群众基本权益的信访举报问题。
二、专项治理工作时间
2011年4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
三、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政策
1.从专项治理活动开始到5月31日前,凡能主动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说明情况、交待自己的问题,纠正错误、主动挽回损失的,一律免予纪律处分。
2.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凡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积极上缴违纪违法所得的,视其情节,可从轻或减轻直至免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的,一律免予处分。
3.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凡不配合调查,态度蛮横,对抗调查,串供、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又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一并处理,从重或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告》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
特此通告
中共信阳市纪委
信阳市监察局
201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