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棵树引发血案 不冷静后悔莫及

同村而居,本应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却因为七棵小树而大打出手,导致一方伤残,4月6日,光山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黄某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18182.96元。接到法院判决后,李某为自己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上午11时许,袁某因七棵树被砍,找李某了解情况时,与李某及其妻黄某发生口角辱骂,随后李某、黄某等人与袁某发生厮打,厮打中,袁某被按倒地,头部、面部等多处受到拳头击打,致其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右上门牙断裂。打架事件发生后,光山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黄某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调解协议,袁某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袁某申请对其伤情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袁某的伤残等级应鉴定为十级。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人身健康权遭受侵害时,有依法获取赔偿的权利。该案中,被告李某、黄某不能冷静处理邻里矛盾,采用暴力的方式殴打原告袁某的身体,对袁某所受到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经过对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核算,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戴启坤)

家庭矛盾起纠纷

民警真情化干戈

商城县公安局上石桥派出所在开展“大走访”活动中,坚持深入群众,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作为走访重点,及时化解矛盾,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近日,该所成功调解一起家庭纠纷。

3月29日,商城县公安局上石桥派出所民警在走访中得知,上石桥镇回龙村居民余某与儿媳刘某关系不和,时有口角,现在家里正在闹矛盾,于是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3月29日下午,余某的外甥李某到其家帮助修复线路,儿媳刘某与其又起争执,并辱骂婆婆余某,还要殴打余某,李某上前制止,遂与刘某发生撕扯。随后刘某请来娘家亲属十多人讨要说法并扬言还打,李某也不甘示弱,请来亲戚十余人与其对峙,双方僵持不下,流血冲突一触即发。民警立即赶到制止,并向双方宣讲法律政策,双方情绪才得以稳定。接着民警认真对案件进行了查证,鉴于双方是至亲,如果仅简单处理案件,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可能会激化矛盾。于是民警邀请该村及双方代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民警从情、理、法等方面进行劝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是李某向刘某赔礼道歉;二是对刘某的伤情进行全面检查;三是刘某与婆婆余某要和睦相处,避免再发生口角。此时,余某和刘某也笑脸相见,承诺以后要好好生活。至此,这一家多年的婆媳矛盾纠纷被民警用真情化于无形。

(杨培强 鲍翔宇)

岳父酒后殴打女婿

女婿无意伤人触刑

岳父酒后殴打女婿,不料女婿在“反抗”中竟然用刀把他捅成重伤。日前,息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把这名糊涂女婿批准逮捕。

2月19日上午,息县杨店乡青年农民丁某因准备外出务工之事与妻子发生争吵,妻子一怒之下就跑回娘家,并无意间带走了家中的钥匙。当天下午5时许,转悠了一天的丁某只好硬着头皮赶到岳父家中,找妻子拿钥匙。中午醉酒的岳父看见丁某进入自己家中,就开始谩骂,丁某急忙拿着钥匙就走,不料其岳父边追边打;情急之下,丁某挥起钥匙链上的小水果刀,向岳父胸前捅了四刀,随即转身离开。经法医鉴定,丁某岳父的损伤构成重伤。十余天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丁某刑事拘留。 (余 杰)

出租车辆赚运费

共同犯罪领刑罚

辽宁省海城市一农民入赘到安徽省颍上县一农户家中,平时以开出租车为生。当其妻侄提出要租其车外出偷盗时,该农民认为其仅为了赚取运输费,并未参与行窃,应该太平无事。不料其妻侄案发,将其供出,二人均以盗窃罪获刑。3月1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吴某现年31岁,系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农民。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6月被安徽省颍上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孙某现年49岁,系辽宁省海城市牛庄镇农民,多年前入赘到被告人父亲家,以开出租车为业。

201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经预谋后,乘坐被告人孙某驾驶的出租车,窜至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街道“小小宾馆”西边,将张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220元人民币。

2010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吴某伙同谢某(另案处理),乘坐孙某驾驶的出租车,窜至固始县陈淋子镇阳光饭店东边,将程某停放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6120元人民币。

201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吴某、谢某人采取同样方法,将固始县陈淋子街道某小区许某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500元人民币。

2010年9月23日晚,二人在固始县城关黄河路花苑小区将曹某停放在该小区门前的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994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遂据案情作出前述判决。

(吕志豪 吴国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