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婧
陈于(化名)身为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中收取好处费。案发后,陈于退还了全部赃款2万元。日前,罗山县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陈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陈于在任罗山县信用社某乡分社副主任期间,该乡居民姜某提出需要贷款20万元,陈于向姜某索要好处费2万元人民币。2009年8月至9月,陈于利用姜某提供的身份证,先后给姜某办理了6笔贷款,共计18万元。诉讼过程中,陈于向法院退还赃款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于身为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查贷款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陈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