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 靖)刘三因无意将烧沸的洗锅水往人行道上泼,不料将一名路过的6岁儿童烫伤。日前,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刘三赔偿受害人小羽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为此,刘三对自己的粗心行为后悔不已。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9日,小羽端着饭碗从刘三小吃店旁边的人行道经过时,刘三泼出滚烫的刷锅水正好泼到小羽身上,小羽躲闪不及,被烫伤右胸及腹部。小羽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600元后,又转院治疗疤痕增生。经鉴定,小羽构成10级伤残。另查,刘三经常在自己小吃店门口倒水,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三因泼热水,导致小羽被烫伤,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小羽受伤时系一人外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之责,因而,小羽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法院酌定双方按二八开分别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