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郝 光 文/图
本报1月7日民生新闻版《山店乡山林出租,村民浑然不知情》一文刊出后,引发社会广泛热议。日前,记者从罗山县山店乡了解到,该乡鸡笼村两委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村1500余亩山林出租给他人经营的事实被媒体报道后,该乡党委已于2011年1月7日罢免了该村党支部书记黄鹏的职务,暂停了其村主任的工作,同时还任命了陈有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
日前,记者从该村部分村民发起的罢免黄鹏村主任职务的动员会上了解到,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决定对该村主任黄鹏的村干部职务进行罢免动员,对此,该村有几百名村民联名签字(记者看到的复印件)。
记者在山店乡采访时,该乡党委主要负责人明确表示:“坚决支持村民的合法意愿。”但根据“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的规定程序要求,他们认为该村共有800多选民,而此次参加罢免动员会的人数存在一些问题。
据悉,该乡党委为了挽回鸡笼村村民的经济损失,按照村民意愿收回已出租的山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多次协商收回无果的情况下,该乡党委已依法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指派该乡司法所所长全权代理此案,同时还由村民选出了3名村民代表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跟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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