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其辉)2010年9月13日,是被告人马某19岁生日后的第7天。这天上午10时许,因无工作,马某便如往常一样,骑上自己心爱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走亲访友。下午4时许,马某带人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在白店乡间公路上将一60多岁老太太史某撞翻于5米之外,致史老太太脾脏破裂,左右肺不张,盆骨、胫腓骨骨折,顿时休克,经公安法医鉴定,史某为重伤。马某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又无证驾驶,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转捕。

2010年9月29日,马某的父亲与史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马某一次性赔偿史某14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乡间公路上高速驾车撞人,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又无视办理驾驶证规定,虽对被害人作出高额赔偿,亦应重处,故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