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跳舞生口角 发飙伤人后悔迟
光山县一青年男子刘某,在歌厅跳舞时与他人发生碰撞而恼羞成怒,公然拔刀伤人,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判时被告人刘某痛哭流涕,后悔不该一时冲动,小事造成大错,这都是喝酒惹的祸。
2010年8月5日是刘某生日,当天夜晚几个朋友约刘某一起吃饭喝酒,酒后到歌厅唱歌跳舞,因饮酒过度,刘某舞间与他人发生碰撞,本来是刘某碰了他人,应该向他人赔礼道歉,可刘某趁着酒劲发飙,竟然拔刀伤人,将无辜者姚某刺伤,经鉴定姚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次日刘某酒醒后后悔末及,及时到医院看望了被害人,并承担了被害人的全部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故持刀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姓名均为化名)。(何 骁)
流浪老妪冻昏迷
民警救助传佳话
日前,息县警方及时救助一名被冻昏迷倒在路边的流浪老妪,被当地老百姓传为佳话。
这天15时许,息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一中队接110报警台指令:在华逸大酒店旁边工地上有一老年妇女晕倒在地,情况不明,请迅速出警,先期处置。接警后,中队长魏继贤立即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在工地的石板上,民警们发现一老妪赤脚躺在寒风中,已经神志不清。老人一定是经受不起严寒才昏倒路边,民警赶紧从附近工地找来热水为老人喝下,找来棉被给老人取暖,同时联系民政部门前来协助。细心的民警王想还自己出钱向附近的群众买来一双棉鞋,并亲自为老人穿上。看到这一幕,附近一名热心的女同志也感动得流下眼泪。在民警们的呵护下老人慢慢苏醒,紧紧拉住民警的手,哽咽的说:“谢谢你……”。日前,该老人已被民政部门妥善安置。(杨云仙)
为琐事砍伤幼童
故意杀人获刑15年
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4日,居住在罗山县竹竿镇某村的被告人张某见到被害人小冉与小伟在其屋后的水沟边玩耍时,便怀疑是小冉等掐了其屋后种植的油菜叶子,就从屋内拿出一把铁锨,对被害人头部连砍3锨,致使被害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眼眶、上颌骨骨折,左手环指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张某无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姓名均为化名)。(董王超)
为争几秒闯红灯
撞死他人己获刑
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为赶几秒钟而闯红灯引起的交通肇事案,法院判处被告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0年12月13日上午9时20分许,被告人姜某驾驶普通低速货车,行使至312国道某处右转弯时,恰遇红灯。姜某不顾即将结束的红灯驱车行进,与等候红灯放行的被害人杜明明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杜明明当场死亡。经罗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姜某与被害方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姜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肇事后,离开现场,经交警队传唤后到案,自首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告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以上姓名均为化名)。(余 婧)
“裸建”工程致人死
包工头赔偿领刑
固始县一农民承建本村村民家房屋的支模壳工程,在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未设置安全防护网、防护架等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施工,致使雇员谢某不慎从楼上摔下死亡。1月11日,固始县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郑某系固始县祖师庙乡仓房村农民,专门从事房屋支模壳工程,无建筑行业资质。
2010年,被告人承建固始县祖师庙乡仓房村杨某家的建筑工地支模壳工程。被告人在施工工地未设置安全防护网、防护架等安全防护实施,也没有要求施工人员使用安全装置。2010年8月17日上午,郑某雇佣的工人谢某在施工作业时,从一楼楼顶摔下,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郑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40000元;杨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40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作出保证,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其进行帮教,保证被告人郑某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违反建筑行业规章制度,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施工,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且鉴于被告人作出保证,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其进行帮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姓名均为化名)。(吕志豪 吴未未)
寻衅敲诈不收敛
滥施淫威再进监
固始县一青年在很短的时间内两次犯罪,仍不思悔改,无故将人打伤,遂第三次领刑。2011年3月14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胡某现年34岁,家住固始县城关镇大别山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6年7月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2007年12月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2010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固始县城关张家街十字路口一小吃店内就餐时,无故殴打同在该店吃饭的被害人顾某。经鉴定,顾某面部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的亲属赔偿顾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姓名均为化名)。(吕志豪 王道新)
邻里琐事怀恨在心
报复学生获刑13年
被告人何某因琐事对邻居张某一家人一直怀恨在心,见张某的孙子放学回家,遂起报复之心,用棒将其打昏。3月11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因为琐事对本村村民张某怀恨在心。2010年12月某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在家门口看见村口道路上放学回家的张某的孙子小凡,遂起报复之心。何某在家中拿起一根木棒,朝放学路过的小凡的头部猛击一棒,致使小凡昏倒在地。被告人何某并未就此罢手,而是继续沿路前行,见到骑车接送另一个孙子放学回家的受害人张某,并用木棒将张某从车上打倒,在张某身上、头部猛击数棒。幸亏邻居的及时阻拦才使被告人何某的行凶行为得以结束。经法医鉴定,小凡的伤构成重伤,张某的伤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后为报复他人,持木棒猛击年仅七岁学生小凡的头部,致其重伤,尔后又持木棒多次击打受害人张某,致其轻伤。被告人何某具有非法剥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杨 帆 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