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章科)2月15日,固始县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黄某系固始县赵岗乡汪岗村农民。
2010年10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固始县城关黄河路西段城郊乡计生所东部,趁人不备潜入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内,将受害人乔某放在副驾驶室前工具箱中皮包内的1440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在携款逃跑时,被受害人乔某发现。乔某遂追上被告人,并将其抓获。
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退给受害人乔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被全部追退给受害人,且被告人系初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