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 帆)刘某因行车让道与许某发生纠纷,并一拳将许某打成轻伤。在刘某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许某经济损失近2万元后,2月14日,罗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0月,刘某将港田停在罗山县一学校门口等客时,许某开着农用三轮车路过,让刘某让路,刘某不愿让路,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拳头击打许的面部,许某用右手阻挡,造成许某右手大拇指受伤。经法医鉴定,许某的外伤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因琐事与人发生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其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许某的谅解,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