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的变化。此次修改,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此外,修改后的选举法还增加了一系列的新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等等。

点评:

此次修改,是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改,其最大亮点莫过于实现“同票同权”。8:1在当时是合理的,1:1也是今天客观现实的反映,其进程显示的是立法的与时俱进。此次修改为“同票同权”提供了法制保障,充分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使得城乡居民不仅是实质的平等,也有形式上的平等,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