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日10时20分,平桥区明港镇的朱先生询问: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收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95598答复:《供电营业规则》中第八十四条规定: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使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1/30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2010年12月28日8时40分,市区长安路的赵女士询问:收取电费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收取的标准是多少?
95598答复: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八章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收取的标准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
2010年12月29日14时15分,市区航空路的张女士询问:校验电表时具体有什么规定?
95598答复: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7天内校验,并将校验结果通知用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误差超出允许范围,则退还验表费,并按规定退补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