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万永燮)近年来,罗山县政府推行五项制度,实施阳光行政,规范行政行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有力地促进了和谐罗山建设。
行政管理依据公开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及时梳理公布部门职责和职权,公示办事服务流程和服务指南,对已经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和收费项目,其审批依据、程序、办理时限等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栏进行公开。行政管理依据公开制度的实施,不仅解决了群众办事难的问题,而且有效预防了权力腐败,提升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红头文件”听证制度。今年8月,罗山县政府颁布实施了《罗山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明确本级政府及各部门在设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时,必须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民意。该制度实施后,该县先后举行了四次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经过征求民意后的“红头文件”不仅更合理,而且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度。对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求经政府各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还要求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将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及时了解争议的焦点,公开公正、合法合理地解决争议的主要矛盾,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该制度实施以来,该县成功解决了20多起行政争议纠纷。
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监督制度。今年以来,罗山县政府法制办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5件,其中庭外调解成功撤回申请7件,受理后撤回申请1件,驳回2件,维持1件,撤销3件,尚未结案1件。案件审理中,该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注重以明法、明理的方式公开审理,让双方当事人清楚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促使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被申请人主动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解决。
依法行政绩效考评和问责制度。该县将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细化并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考评体系。罗山县政府制定了《罗山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从制度上保障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