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织形式。《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普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需要由设立单位自行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其设立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人民调解员的构成。人民调解员包括经推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两类,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四、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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