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至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胡亚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供水供气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城市自来水和燃气供应事关国计民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市属供水供气企业推进改革,加强管理,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基本保障了中心城区的城市发展和民生需求。但是,随着中心城区不断扩张,人口不断增长,供需矛盾越发突出,水气质量时有波动,配套设施年久失修,执法监管有待加强,企业亏损逐年加剧等问题亟待抓紧研究解决。为推动中心城区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城区居民生活、生产需要,会议要求:
一、适应宏观经济形势,严格控制自来水和燃气价格。当前,中心城区自来水和燃气价格一律控制在现有水平上不准擅自提高。必须调整价格时,也要待条件具备,在召开听证会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中心城区供水价格管理,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幅度和时机。加强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控人员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稳妥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努力降低供水企业产销差。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理顺水价结构。同时,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受水价调整的影响。燃气价格的调整也应根据上述原则精神稳妥把握。
二、加快自来水行业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机制。市政府是供水体制改革的运作主体,也是公众利益的最大责任方。要在保证公众利益、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开放自来水行业投资建设、运营、作业市场,建立并严格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认真借鉴外地水务改革的成功经验,在推进自来水企业改制时坚持规范运作,坚持竞争择优,坚持有利于降低供水成本的原则,明确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并切实解决好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针对自来水行业风险较低、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及相应的浮动机制,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争取国家投资项目,利用贷款贴息和长期开发性低息贷款,调动社会闲散资金投资自来水行业的积极性。同时,将供水设施基本建设项目作为民生工程列入政府年度预算计划,逐年增加投入比例,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机制。
三、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国计民生。自来水、燃气行业关乎经济运行和群众生活,政府必须承担严格有效的主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把供水供气建设纳入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市政公用行业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加快建立健全供水供气行业监管规则,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和公用产品与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进入供水供气行业的企业资格和市场行为、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履行特许经营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市场行为不规范、擅自提高价格、产品质量不达标、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企业及经营者进行处罚。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清理自备井,逐步关闭未获特许经营许可的供水供气经营单位,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南湾饮用水源地保护,定期检查小区自建饮用水贮水设施清洗、消毒效果。出台措施,鼓励锅炉(公交车辆)煤(油)改气。研究解决好供水生产的峰谷电价和公厕、消防等公益事业用水问题。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察,确保供水质量安全和正常运行,确保燃气贮存、输送、充装、销售、使用各个环节万无一失。立足防患于未然,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制定供水供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保证迅速排除故障,恢复供水供气。暂停供水供气必须提前向公众发布公告,说明情况。按照公众满意、政府满意、用户至上的理念,督促供水供气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办理,并于2011年10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