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杰 毛 强
一张10万元的收条
今年4月初,息县检察院监所科干警从小茴店镇街村了解到,该村财务账有一笔10万元的支出不能入账。原因十分简单,此笔支出是该县国土资源局农村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农监队)于2008年5月21日收缴的非法占用土地罚款,可该队并没有出具罚没收入统一收据,而是出具了一张简易收条。随即,检察干警又从农监队工作人员那里获知,此笔罚款是该队队长代某安排收缴的,而且早已转到其手中。
“代某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在案情汇报分析会上,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彭宗海向办案人员指示,“我们应从这张10万元的收条入手,对此案进行侦查。”
很快,该院办案干警查实,农监队收到这笔10万元罚款后,从2008年5月23日至当年年底,队长代某先后五次从工作人员手中把钱取走,而且直至今年3月9日,其才将此款交到该县行政审批中心收费处。但是,干警又进一步查明,此款并没有真正上缴,而是代某得知检察机关调查此事后,请求收费工作人员帮忙虚开的,时间提前至3月9日。
4月19日,息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将代某刑事拘留;21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代替其缴纳10万元。30日,信阳市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不到两年挪用49.9万元
“从犯罪嫌疑人代某作假补交罚没款以及我们接到的举报上可以看出,他可能涉嫌多次挪用公款。”2010年5月1日,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彭宗海就此案再次作出部署,“下一步要核实农监队上缴的罚款,结合举报内容全面侦查此案”。
通过侦查,该院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在虚开小茴店镇街村10万元罚款的同时,还向农监队工作人员临时出具了一张6.5万元的借条,以此“完善”此笔罚款手续。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深入,办案人员剥茧抽丝,层层揭开了犯罪嫌疑人代某的真实面目。从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犯罪嫌疑人竟然把农监队收缴的非法占用土地罚款当做“提款机”,挪用总计近50万元,钱被其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与家庭开支。
2008年11月24日至28日,代某先后两次取走县工商局缴纳的罚款5万元;同年6月至7月,他在收到东岳镇街道罚款25万元后,安排工作人员上缴23.5万余元,另外1.4万余元被自己使用;同年8月,他分两次要走项店镇康和大道开发商缴纳的罚款6.5万元,2010年4月12日,才出具借条;2009年4月,他先后四次取出小茴店镇开发农贸市场罚款5万元;当年年底,其用项店镇的罚款将此款归还;同年6月25日,他把孙庙乡街村罚款2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2010年3月10日,向行政审批中心交款10万元;2009年11月12日,他安排工作人员把项店镇康和西街罚款10万元存入他人的银行账户,之后,以单位急需用钱为由,两次取款2万元。
“我今年都列上了还款计划”
“私自挪用单位这么多的钱,你都记得清楚吗?这样做你难道不知是犯罪吗?”
“我开始觉得没有啥,有的钱也记不得了,但是时间长了,钱越滚越多,去年过年的时候我才感到害怕。”在检察官面前,犯罪嫌疑人代某说出了自己的心声,“我个人的想法就是临时用用,然后慢慢地还,并且我今年都列上了还款计划,现在想想我真后悔呀……”
息县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代某先后挪用公款七次,合计49.9万余元;从案发至审理期间,他与其亲属、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先后退款37.22万元,余款12.7万元至今没有退还。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挪用国家专项罚款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但其案发后,坦诚悔罪,因此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11月4日,息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非法挪用而未退回的12.7万余元公款应予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