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审查发现漏罪 依法追诉严惩罪犯
近日,由潢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绑架一案时依法追诉的漏犯朱某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11月24日,潢川县检察院公诉科受理了潢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绑架、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2000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吕某某、谢某某等(均已被判刑)等人持刀在光山县城关汇丰饭店将邹某某等三人挟持至光山县闸上店“山外山酒楼”并辱骂、威逼邹某某等人交出随身财物,还对邹某某进行殴打,后用车将邹某某等人转移至闸上店等处。他们威逼邹某某交赎金,在邹某某的朋友将4000元赎金送来后才将邹某某等人放走。事后,吕某某给谢某某等人2500元人民币作为“辛苦费”。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潢川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依法严格审查认为朱某某也参与了该起犯罪,其行为已涉嫌绑架罪,决定追诉,并于2010年2月5日向潢川县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被告人朱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被潢川县公安局抓获。潢川县检察院经审查后以绑架罪将朱某某向潢川县法院提起公诉,潢川县法院经审理后作遂出上述判决。
(魏 霞 袁凌翔)
男子殴妻致伤
故意伤害被拘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彼此才能和睦相处。可是,作为丈夫的洪某醉酒后对妻子大打出手,致使妻子身受轻伤。近日,息县警方快速处置了这起家庭暴力案,洪某被依法刑拘。
11月11日0时许,息县城关双河南路居民洪某在外喝酒回家后,与妻子李某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洪某对妻子进行殴打,将妻子李某打倒在地,并用脚朝李某左肋骨处猛踢,致使李某左侧两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李某于当日到城关派出所报案。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严惩家庭暴力,办案民警查明案情后,于11月15日夜在洪某家中将洪某抓获。经讯问,洪某对自己故意伤害妻子李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杨云仙)
黄某整容变脸生麻烦
民警热情服务受好评
近日,商城县河凤桥乡田湾村下畈组居民黄某到商城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与护照。前台民警在仔细核实户籍信息后,发现黄某相貌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照片出入较大。为保证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冒名顶替办证出境情况的发生,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询问,获知原来黄某在2009年做过整容手术。民警迅速将该情况向河凤桥派出所通报,请求予以协查。该所立即组织民警深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了解情况,并提取了其整形前后的照片。经过民警调查走访及比对后,确认申请人与本人一致。11月4日16时许,出入境民警及时为其办理了港澳通行证与护照。
黄某在办完一切手续后,对民警热情服务、为民着想、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非常满意。(石 慧)
民警核对户口
抓获两名逃犯
近日,潢川县公安局黄寺岗派出所民警在核对户口途中,通过细心比对,成功抓获2名外省网上在逃人员。
11月24日,黄寺岗派出所民警张峰、郑稚在深入辖区肖坎警务区开展实有人口登记核查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立即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盘查,通过比对发现该男子李某系浙江诸暨市公安局办理的网上在逃人员。经过进一步挖掘线索,办案民警得知其同伙宋某潜回家中的可能性较大,随后,迅速组织警力跟踪布控,一举将宋某擒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宋某均系潢川县黄寺岗镇村民,二人于2010年9月5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溜冰场门口,组织他人聚众斗殴,被浙江八省诸暨市公安局刑拘在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宋某被羁押在潢川县看守所,移交手续正在办理中。(黄公轩)
牟取不义之财
事发落入法网
固始县一名少年为牟取不义之财,砸毁老虎机。近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虎(未成年,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同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罚金3000元。
2010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虎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方集镇街道宋某的摩托车修理店内。赵虎等人手持钢管,砸毁宋某店内的一台老虎机,将里面的300多枚面值一元的硬币抢走。当月,用同样的方法,上述一伙人又将赵岗乡街道郑某理发店内的一台老虎机砸毁,取走200多枚面值一元的硬币。
此外,2010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赵虎伙同他人,将固始县城关古城路居民张某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300元。2010年6月10日晚,被告人赵虎、顾某伙同秦某(另案处理)在陈元光广场预谋盗窃电动车。因害怕被抓,顾某便让赵虎和秦某去行窃,自己帮忙销赃。当晚,被告人赵虎和秦某盗得一辆白色电动车,并交给顾某。次日,顾某将该电动车以5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吴某。吴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车价值189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虎、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赵虎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吕志豪 吴未未)
欠条之上签“担保”
狡辩含义难推责
在他人的欠条上签字担保,却辩称“担保”的意思只是证明欠款的事实,不是为该笔债务进行担保。近日,光山县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按期偿还邹某借款40000元,担保人史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多次向邹某借款,但一直未结算。2006年邹某再次催要借款,经协商,双方达成分五年还清欠款50000元的协议,由陈某向邹某出具书面借据,史某签字担保。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邹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有书面借据作为证据,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对于史某与邹某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在陈某已经确认借款金额并向邹某出具借据后,双方的借贷关系已明确,无需证明,因此,史某在借据签具“担保”应是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其辩称“担保”只是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戴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