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工作由什么机关负责指导?
《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人民调解法》中对于给予人民调解工作必需的支持和保障做了什么规定?
为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国家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五项制度:
1.经费支持和保障。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需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区、市)、市(地、州)和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提供。
2.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误工补贴。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误工补贴标准一般为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影响本职工作导致的薪酬或劳动收入损失。
4.困难救助。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5.抚恤和优待。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此外,《人民调解法》还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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