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潢川县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任某某刑期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孙某某刑期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由潢川县公安局于2009年8月10日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任某某因与同村村民任某夫妇有矛盾,于是携带汽油、火机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任某家院内,听到动静的任某之妻雷某某打开堂屋门查看,被告人任某某将汽油浇到门上及雷某某身上,被告人孙某某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雷某某身上当即着火,任某某手持铁棍站在门前,后被害人任某夫妇从楼上逃走。经法医鉴定雷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七级伤残。任某家堂屋门及屋内一些物品也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为1206元。
2009年12月23日,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任某某、孙某某提起公诉。2010年3月11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以(2010)潢刑初字2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某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合计92726.41元。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杀人手段残忍,造成了严重后果,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差,并且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一审判决从轻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属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该院于2010年3月19日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该院的抗诉理由,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魏 霞 袁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