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潢川县检察院追捕的漏犯张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3月,梁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梁某某纠集梁某、张某等人于3月5日夜10时许,持刀窜至春之韵歌房,将张某某砍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重伤。
2008年4月,潢川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参与并实施了伤害张某某的行为,但公安机关未对其提请批捕,也未说明理由。潢川县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要求追加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公安机关接到追捕意见书后,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抓捕力度,张某到案后及时提请批捕。2009年3月5日,潢川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张某。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还伙同骆某某等三人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期间,多次窜至潢川县三环路红绿灯附近、火车站转盘旁及城关“北方网吧”等处持刀抢劫多人财物,严重危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魏 霞 李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