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 柳 文/图

近日,家住泰安小区的张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了他遇到的一件烦心事。

事情是这样的,前不久,张先生应朋友之邀到市区一家饭店吃饭。当时,他骑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因为饭店门口的车位停满了,饭店保安过来让他把车停到饭店对面的空场地上。于是,张先生就把电动自行车放到保安指定的位置后进店吃饭,等和朋友吃完饭后取车时,发现电动车没了。他向饭店讨说法,饭店说自家门口贴着“停车落锁,丢失自负”告示,提醒义务已尽,不可能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我在饭店消费,并且是在保安指示下停的车,车丢了,饭店难道仅凭贴的提醒告示就可以免责吗?”张先生对此很困惑。

记者拨通了张先生提供的那家饭店的电话,接电话的人告诉记者:“这样的丢车纠纷确实时有发生,但是自家门前是公共停车泊位,不是饭店的停车场,一不发卡二不收费,饭店没有义务为顾客看管车辆,因此顾客车辆被盗,不应该让店家负责。况且张先生的车没有停在停车位上,更不可能赔偿他的损失了。”他还告诉记者:“之所以门口贴着‘停车落锁,丢失自负’的告示,就是为了避免发生因为丢车产生的纠纷。”

记者在我市北京路、大庆路等地采访中发现,很多饭店门前贴有类似的告示,例如“我们只负责提供车位,不看管你的爱车,请停车落锁,丢失自负!”、“本店只提供停车位,无人看管,请您停车落锁,后果自负。敬请谅解!”、“免费停车,责任自负”等。那么是不是门前有了提醒告示,就餐时丢车,饭店就没责任了呢?在随机采访中,记者发现市民对此观点不一,有的认为“既然在饭店消费,那饭店就应该有义务为消费者看车,车丢了自然要负责”,有的说“不应该赔,饭店没有义务给顾客看车”,还有的觉得“两方面都有责任,应该协调解决”。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的周玉胜律师,周律师告诉记者,近年,消费者与商家的此类纠纷逐渐增加,损失数额较大的消费者选择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根据具体情况,法院的裁决方式会有不同。就“丢车”事件而言,停在专业停车场还是开放式停车场、有没有专人看管、是否交纳了停车费、是服务合同关系还是保管合同关系等,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周律师说,就张先生的遭遇而言,饭店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为饭店保安的行为代表饭店系职务行为,既然张先生是按照饭店保安的指示停的车,那么这一行为可以视为保管合同的成立,不管门前有没有提醒告示,不管停车地方是免费的还是收费的,是有人看管还是无人看管,饭店都对消费者停放在此的车辆有保管义务。车辆发生丢失,饭店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周律师提醒消费者,就餐丢车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对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是负有举证责任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在停车前要告知饭店经营者停车这一事实,同时还要按照饭店经营者的指示停放车辆,不要随意乱停乱放,以免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