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 霞 袁凌翔)近日,由潢川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审理结束,潢川县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这是该院利用刑法修正案定罪起诉并获有罪判决的第一例职务犯罪案件。

近日,潢川县检察院受理了由市检察院指定该院管辖的被告人王某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至2006年,身为河南省光山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某侄女婿的被告人王某(光山县公用事业局执法大队副队长(主持工作),利用李某某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副书记、副局长沈某某、纪检书记岑某某(均另案处理)职务上的行为,为个体建筑商李某非法取得建筑工程,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后向李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某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该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潢川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