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抢劫批捕在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获得从宽处罚。近日,光山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7年11月12日,余某伙同陈某等四人经预谋窜至某中学厕所内,使用暴力及胁迫手段抢劫该校学生夏某等人现金40余元后逃离现场,被检察机关批捕在逃。2009年12月14日余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在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戴启坤 李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