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章科
固始县一大型超市的业务员张某利用为商场采购货物的便利,截留30余万元的购货款,用于与他人合办小超市并挥霍。但纸里包不住火,张某最终还是因无法补交欠款而案发。10月14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男,现年26岁,固始县城郊乡陈庙村人,案发前为固始县国源商贸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业务员。
张某于2002年任国源公司保安员。2006年5月至2009年8月,先后任该公司采购部杂货处副处长、生鲜处处长、食品部营运副经理。2008年2月,张某与他人在固始县城工业园区合伙开办了一家小型购物超市。
为维持购物超市的资金周转和个人挥霍,2009年1月至2009年4月30日,张某利用其为公司采购货物的职务便利,采取把购货后的余款不上交或截留货款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合计306679元。公司多次催要,张某未能将欠款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私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供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