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 帆)为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审判工作更贴近民情、符合民意,近日,罗山县法院在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团制度、深入实际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五项新措施,对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的范围、组建形式和产生程序、庭审程序和行使权利、陪审团意见的法律效果、陪审员管理、培训和经费保障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推动人民陪审团工作深入开展。
该院规定: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群众性利益、重复上访等9类刑事案件,涉及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等3类行政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等5类民事案件,应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并对成员人数、资格和产生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团成员确定后,合议庭应当及时告知各成员开庭的时间、地点,通报案件有关情况,设立“人民陪审团专席”;庭审中,陪审团成员可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庭审结束后,召开人民陪审团会议,形成陪审团书面意见,存入案卷副卷,作为合议庭评议的重要参考,若不采纳人民陪审团意见,应当在文书中重点说理;对人民陪审团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并从法院经费中适当解决人民陪审团成员必要的交通费及误餐补助费。
为确保这些措施落到实处,该院还专门成立了落实人民陪审团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对人民陪审团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纳入对各部门及法官绩效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