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东 超 立 志)光山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严查漏罪漏犯,近日,由光山县检察院依法追诉的被告人李某某被光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09年11月,光山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王某某抢夺一案中,发现李某某涉嫌抢夺、抢劫等犯罪,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意见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提前介入,指导侦查。
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份以来,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在光山县城关、十里镇先后实施抢劫、抢夺多起。其中李某某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3000余元。
公安机关接到追诉意见书后,立即组织追逃李某某。2010年4月6日,李某某被光山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逮捕。
2010年7月15日,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抢劫犯罪、2起抢夺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表现,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夺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