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徐晓明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根本。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要积极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一、当前检察机关遇到的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当前,检察机关遇到的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概括起来有:1.经济纠纷类型,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劳务矛盾纠纷。2.土地纠纷类型,如因小城镇建设引起的土地拆迁、征地补偿等矛盾纠纷。3.重点工程纠纷类型,如“村村通”道路工程、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特别是环保和工程承建等问题引发的一些矛盾纠纷。
这些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解的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参与对上述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仍把自身的职能定位在办理案件上,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维方式,只关注犯罪是否得到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是否得到了惩罚,而很少去关注犯罪背后隐藏的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同时,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缺乏激励机制。检察机关缺乏从制度上激励、引导检察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没有制定相应的检察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职能发挥。
二、检察机关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缺失
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应当是一个主体上多元、联系上紧密、功能上互补、程序上衔接的运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检察机关通过功能的衔接与整合,对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予以必要的指导与监督。但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功能还存在着缺失。一是激励机制缺失。绩效考核以及内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设计,与新时期检察机关在纠纷化解中的地位作用不相匹配,还没有从制度上激励、引导检察干警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二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自觉意识缺失。检察机关基本上是把办案作为唯一职责,对非诉纠纷的处理参与的主动性不够或被动参与,缺乏化解社会矛盾的自觉意识。三是组织协调功能缺失。面对重大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在组织、协调多个纠纷解决主体共同调处矛盾方面的意识不强、措施不力,对诉讼案件之外的纠纷检察机关一般表现为不关心、不支持、不插手的态度,这与当前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
三、检察机关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
检察机关要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职能,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1.完善批捕和起诉工作职能,化解或预防社会矛盾。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批捕和起诉工作始终,着力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严从快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就是有效化解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解决地方治安不稳、人民群众对政府不满的矛盾。二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坚持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政策。对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因邻里、亲友纷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修复或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使社会得以和谐;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探索完善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等办案方式,尽力教育、感化、挽救,以调动未成年人悔改的积极性,促使失足的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下转B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