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帆 陈 亮
夫妻之间本应互相体贴,遇事互相体谅,然而原告李琪(化名)与被告刘要(化名)因家庭琐事引起矛盾,原告一气之下,将怀孕数日的婴儿堕掉后向法院起诉离婚。9月26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都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出生的,双方于2007年农历腊月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生育一女儿(不久因病夭折)。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偶而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今年3月,原告为夫妻生活问题与被告发生矛盾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中,原告被打成轻伤(刑事部分另案处理)。原告为此于4月将腹中胎儿堕掉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只是今年3月,双方因夫妻生活问题发生矛盾引起厮打,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并不足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诉讼中,原告亦未能就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当、证据不足,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