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例》明确了哪些职责?
一是规定了建养管并重、科学发展的原则。近年来,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如何保护好建设成果,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加长久地享受到农村公路发展带来的出行便利,凸显“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也是发展”理念的重要性和科学性。《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章还专章规定了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通过管理养护巩固建设成果,提高投资效益,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向更高标准、更大规模发展。
二是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体制。《条例》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政府指导帮助下,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责任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发挥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便于统筹协调、加强管理,进一步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是明确了农村公路资金筹集渠道和具体标准。农村公路服务于广大农村地区,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因此,确立稳固的农村公路资金来源,建立有效的资金筹集渠道是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第三十条明确区分了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不同性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省、省辖市本级财政每年分别列支预算收入1%和1.5%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这些具体规定,创新了资金筹措渠道并实现了量化突破,特别是明确规定省、省辖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具体比例,充分体现了我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农政策的决心和力度,充分反映了基层广大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成为我省农村公路条例的一大突出亮点。
四是明确了农村公路的用地范围。《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内禁止的行为。特别是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明确按照公路用地管理,为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执法基础。同时,《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采取设置超限车辆监测站(点)、流动检测站(点)和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等方式,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行驶。这些规定,不仅填补了村道管理的法律空白,并且相对于《公路法》而言,对整个农村公路的管理和保护更全面,措施更具体。
五是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明确了惩处标准。《条例》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埋设管线、电缆等涉路工程、公路安全和公路保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障碍、堵塞边沟,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占用、挖掘、损毁农村公路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特别是《条例》加大了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管理中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充分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这些规定,有利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勉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