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 霞 袁凌翔)潢川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把提高追诉、追漏案件质量放在首位,做到数量和质量“两手抓”,把有可能判处实体刑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漏罪、漏犯作为追诉工作的重点。近日,该院追诉的抢劫漏犯向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9年11月2日,潢川县检察院受理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岑某某等人抢劫一案时,经审查发现“2008年12月底的一天夜里,犯罪嫌疑人张某、岑某某等人经预谋后蒙面持刀窜至光山县弦山办事处张寨村南李楼组五保户盛某某家中,将其捅伤,并抢走现金700余元”一案中,有证据显示向某也参与了此次抢劫。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向某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犯罪,决定依法予以追诉,并于同年11月5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潢川县公安局收到该院发出的《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经过进一步侦查,查清了向某参与了上述抢劫的事实,并查清了向某因为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如今正在信阳市监狱服刑的事实。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向某被押解回潢川并于同日移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3月7日,该院以抢劫罪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潢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向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