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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芳
网上发帖 不能想发就发
前一段时间,一则网帖爆料称,安徽合肥42中英语组女教师“孔菲艳”诱奸900名学生,舆论哗然,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而事实上,合肥42中根本没有“孔菲艳”其人,这个帖子所有内容纯属捏造,对合肥42中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而近日网络盛传的帖子称一位基层女干部“拒领导潜规则遭暴打,被打得住院不起”,中国新闻网记者了解到,这一事件纯属捏造,发帖人涉嫌诬陷,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
在现实生活中,像这样在网上乱发帖的侵权事例不胜枚举。
其实,互联网也不是无法无天、给人乱扣“屎盆子”的地方。因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并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单独人格权加以保护。该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在郑州的一起方女士诉同事许某案,是《侵权责任法》出台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网络侵权案。
2009年7月下旬,方女士接连收到莫名其妙的骚扰短信和电话,其中有要求提供性服务的,有询问服务收费价格的,甚至还有推销性用品的。调查得知,方女士的手机号码被人公布在一家网站上。对4个询问郑州哪里有“小姐”的帖子,方女士的同事许某以网名“红天宝”回复了这4个帖子,公布了方女士的手机号码和姓氏。方女士一纸诉状将许某及网站的运营商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的行为给方女士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和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令许某赔偿方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樊迎祥律师说:“在现实生活中,网民经常需要在网上留下一些个人信息,这不代表放弃了隐私权,更不代表同意别人恶意利用。比如,你在购物网站留下的电子邮箱和手机,在单位的网站上公布的职务和联系电话等,如果有人把这些相关信息串联起来,包括真实姓名、住址、手机等进行集中公布,这就是对你隐私权的恶意侵害。”
“人肉搜索” 不能想搜就搜
“如果你爱他,就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就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是网上盛传的关于人肉搜索的歌谣。人肉搜索,实质上就是通过各种网络途径收集和公布某个人的隐私信息的做法,是现在网络侵权行为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广西烟草局日记门的男主角韩宾最终落马后,女主角们的姓名、年龄、地址,甚至配偶等,都被网友一览无余地公布在网络上,严重影响了她们的正常生活。这是“人肉搜索”造成的恶果。客观地讲,“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在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女检察长“开豪车”等事件中,网民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和披露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但“人肉搜索”稍有不当就可能变成“网络暴力”,侵犯个人隐私,让人丧失基本的安全感。
今年6月,我国南方部分省份发生水灾。6月24日,江西防总办副主任平其俊在接受央视采访介绍汛情时,没有直接回答记者有关“下游群众的安危”的提问,而是大篇幅提及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被很多网友认为其“官腔浓厚”。平其俊随后被网友“人肉搜索”,其家庭、妻子、孩子等个人信息都被公之于众,还被揪出其“祖宗八代”,“有人举牌要其走人、接匿名电话、精神恍惚、不敢回家、妻子哭泣、孩子不能上学”。按照《侵权责任法》,这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是公然侵犯他人正当权益,将“人肉搜索”演变成了网络暴力。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标志着“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行为将有法可管了。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张继青副教授认为,作为有责任感的公民,对“人肉搜索”应有理性的认识,即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原则。张继青说:“人们没有公开的个人隐私,你把它公布到网上了,这是不当的。当然公共人物,如官员和名人,因其身份不同,他在享有身份带来的利益时,必然要将其生活的部分隐私权利让渡出来,为其承担一定风险,其隐私范围会小于普通人。比如公民的收入、财产属于个人隐私,官员则不享有这项隐私权。但他们的隐私也不是可以毫无保留地公布的。而一般民众的隐私就更不能被随意公开了。所以,网民在网上爆料、人肉搜索时要有一个法律底线,如果侵害了被搜索人的人格权,就是侵权行为。”
网站管理 不能该管不管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网站管理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第四章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张继青认为,《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意味着两种规则的确立:一是提示规则,即被侵权人有权向网站提示自己遭到网络侵权,并可要求网站采取相应措施,网站如采取了必要措施,则进入“避风港”,不承担侵权责任。在郑州方女士诉同事许某案中,法庭就认为另一被告某网站在开庭前,已将涉案信息予以删除,已履行了监管义务,不构成侵权。当然,在得到通知以后,如果网站认为不侵权,也可以不理会。不过此时网站的风险就会变大,因为一旦构成了侵权,那就将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却仍放任该行为,都属于明知故犯,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有些男女恋爱不成,一方就将另一方的裸照、性爱视频之类的发到网上。这个是否属于侵权,网站本身应该知道,不需要等待通知就应该及时删除掉。以往有些网站为了“博眼球”,提高网站点击率,一定要等被侵权方交涉才会删帖。《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网站的这种行为就违背明知规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张继青说,《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切中要害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这也为治疗网络虚假广告下了一剂重药。
曾几何时,在一些网站上,虚假广告一度泛滥,特别是一些加盟招商网站。什么“两人开店赚百万”、“充值招商日赚8000”、“投资千元赚奔驰”……这样的蛊惑性字眼,让不少人心动行动。8月19日,北京警方宣布打掉网上以“加盟销售秸秆气化炉”为名进行合同诈骗的犯罪团伙,并将“加盟销售秸秆气化炉”定性为合同诈骗犯罪,警方刑拘42人。涉案的网站也受到了追究。
在以往的同类案件中,网民上当之后,骗子往往就销声匿迹了,即使消费者胜诉,也很难拿到赔偿;而网络服务商通常以“防不胜防、自身难以全面审核”,“广告的发布者正规手续齐全”等为由为自己开脱。《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网络服务商不能再置身事外。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的邵存灵律师说,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加盟者发现加盟项目是骗局后,除了向警方报案,还可立即向招商网站交涉。如果招商网站没有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加盟者在找不到骗子或无法拿到赔偿的情况下,就可以起诉网站,追究网站的连带责任,从网站那里挽回自己的部分损失。
(据《河南日报》)
(绘图:李庆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