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几位青年在他人家里吃饭,相互劝酒,却最终引发一起伤害案件,一人被打致轻伤。9月6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男,系固始县蒋集镇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0年2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等四人和徐某等五人受邀同在固始县城郊乡二里井社区刘某家吃饭。席间,双方相互劝酒。随徐某同来的朱某因不胜酒力,当场喝吐。张某遂奚落道:“不会喝酒,别喝!”徐某闻声很生气,遂与张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告人张某用啤酒瓶将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徐某损伤系轻伤。

经协商,被告人张某的家人与被害人徐某达成赔偿协议,徐某及其家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也有过错,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吕志豪 吴国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