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常 征)“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特殊人群养老保障难题。”昨天,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从9月开始,我市“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被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据了解,此类人员多数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我市现将符合条件的这部分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一特殊群体申办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累计满10年;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统一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据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应提供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在城镇企业工作的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工资调整表、工资发放表等相关材料。其中,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需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相关链接】“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60年代初,为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和“工业学大庆”的号召,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及农、林、水、牧、电、军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随丈夫来到企业,自发组织生产劳动。随后,不少国有企业出资兴办了集体企业,组织职工家属进入了企业不同的生产岗位,主要从事工业辅助生产、生活后勤等工作,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据2010年7月27日《河南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