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晓静 李伦达
8月30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侵犯财产权纠纷案。代某、洪某、柯某、江某四人因多次向彭某之子索要人民币4880元、美元1790元,新县法院经审理,判决代某等四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彭某共计人民币20745元。
2005年,尚在中学就读的代某等四人,从向彭某之子索要20元钱开始,陆续以帮彭某入帮、树彭某为“帮会老大”为由,向彭某不断索要钱财,并以写恐吓信、请社会上的混混威胁等手段,共向彭某索要人民币4880元、美元1790元。四人在实施侵权时,年龄最大的只有16岁,最小的14岁,平均年龄15岁。后彭某向法院起诉。
新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遂作出了代某等四人向彭某赔偿人民币20745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