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青年罗某与固始县农民林某一起搞传销。因林某将罗某银行卡里的钱盗走,罗某无奈找林某的姐姐索要。被拒绝后,罗某便偷窃林某姐姐的货物。8月30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同伙蔡某受到相同刑罚。

2010年3月,林某将罗某委托其保管的银行卡里的17000元钱盗走,并不辞而别。罗某无奈,遂于2010年4月8日,与蔡某一道,找林某要钱。因林某不在固始县,二人就找到林某的姐姐林某某,向林某某要钱,遭到拒绝。被告人罗某与林某某发生争执。林某某离开住所。两被告人在林某某的出租屋内住了一晚。经预谋,他们于4月10日早晨将林某某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牛仔裤、皮带等货物盗走。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0891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被告人蔡某退赔被害人林某某现金10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系在与被害人弟弟有经济纠纷的情况下故意行窃,且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吕志豪 吴国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