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购买奔驰轿车,交车时截留一把钥匙,后返回窃走该车,近日,光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9月,赵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在郑州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的徐某,后委托徐某为其购买一辆奔驰轿车,并将车款及购车路费打入徐某的银行卡。徐某为赵某购得一辆灰色梅赛德斯奔驰E300轿车。徐某将该车开到光山县交给赵某时,截留一把钥匙,并告诉赵某这款车只有一把钥匙。2010年2月26日,徐某在郑州给赵某打电话,确定赵某在家后,当夜即从郑州乘车赶回光山县,用其留存的车钥匙将赵某停放在其自家门口的奔驰轿车偷开至郑州市。不久,民警将徐某抓获,并将被盗车辆追回退还给了被害人。该车经鉴定价值585600元。

法院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庭审过程中,徐某拒不认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戴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