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依法实施环境管理的一项有效经济措施。排污收费制度实施近30年来,对于提高全民环境意识,筹集污染治理资金,促进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环境保护队伍的自身建设,强化环境执法,推动环保工作的全面开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了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综合利用,降低物耗、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最终达到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的目的。二是开辟了一条可靠的环境保护资金渠道,促进了污染治理,抓大放小,集中全社会力量从大到小重点治理污染,逐步实现达标排放。三是促进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四是作为环境监察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以经济杠杆作用,通过排污收费,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促使各排污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切实履行环保污染防治各项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目前,我国排污费的种类共分四大类,即污水、废气、噪声和固废。污水又分为达标污水和超标污水排污费,收费污染因子包括61个常规因子和10个特征值收费因子,共计71个,收费标准统统为0.7元/污染当量。废气排污费分为工艺废气和燃烧废气两种,排污即收费,收费污染因子有44种,收费标准为0.6元/污染当量。噪声可分为工业、建筑、交通、社会生活四类,目前,只对工业和建筑噪声收费。收费必须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值;二是干扰周围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收费标准按其超标分贝数昼夜分别计算,如最低超1分贝,月征350元,最高超16分贝及以上,月征11200元,其中还有加倍征收和减半征收的法律法规。固废又分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对符合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的不收费,对不符合“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环保“三防”条件的,按种数和标准一次性收费并限期治理,治理达标后不再收费。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排污费,由市级以上环境局、财政局和发改委三家汇签审批,其减免条件有三种:一是因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火山爆发等;二是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干旱等;三是因战争和重大突发事件,如恐怖事件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另外,对养老院、残疾人福利院机构、殡葬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按年度申请,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实后可以减免排污费。

缓缴条件主要是考虑到排污收费过程中的实际,从排污者受政策性和市场因素影响造成经济困难、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作为缓缴的条件,由环保部门审批,最长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本栏目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