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天津8月31日电(记者邹 兰)今年7月22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此条例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个条例确定,企业方与职工方可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福利待遇、女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条例明确,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双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从现在起至10月底,天津市将组成31个调研组,深入职工收入水平低、增长慢的企业进行调研走访,指导企业完善厂规厂纪、排查矛盾纠纷,提供政策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同时,指导、帮助各类企业建立规范的沟通协商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协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