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笔者近日从互联网上了解到,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严重行为,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此类危险行为纳入犯罪。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将醉驾、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然而,笔者也注意到,这次入罪的危险驾驶行为仅限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行为,并没有将其他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如吸毒后驾驶、长期无证驾驶等包含进去,令人颇为遗憾,将给有效惩处此类危险驾驶行为留下难以弥补的法律漏洞。

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均属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比较大,理应纳入刑法进行重罚。但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目前决不仅限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两类行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都是危险程度高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尤其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刑法修正不应被遗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危险驾驶的情形是有明文规定的,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意思很明显,除了饮酒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情况,都危害公共安全,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的。当然,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中哪些属于一般违法,哪些属于犯罪,应根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判断,不能一律入罪。

不过,从现实来看,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即“毒驾”的危害丝毫不比醉驾小。据日前《检察日报》报道,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共登记吸毒人员已达143.7万余人,一年增加近10万人。但人们对“毒驾”的危害普遍认识不足,事实上“毒驾”造成的事故同样是惨烈的。如今年5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发生一起驾驶人员吸毒致幻,导致车辆失控撞飞4个摊位、撞伤17人;5月30日,江苏扬州男子王某在服用冰毒后驾车外出,造成了2死5伤的重大交通事故;7月26日,一的哥吸毒后驾车在北京南四环造成21辆车剐蹭的交通事故,所幸没有人员伤亡,而的哥却毫不“知情”。

看来,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列举式罪状规定模式,危险驾驶罪并不能规制“毒驾”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