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 帆 余 婧) 8月11日,罗山县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沈明赔偿原告方广良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094.7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5日下午,方广良在沈明所经营的超市内购物时,其右脚不慎踏入该超市地下室楼梯入口,造成左腿受伤。因时值春节,方广良伤后未及时到医院救治,而是在2009年1月27日到罗山县人民医院就诊,后其因伤势严重又转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共计支付医疗费10083.92元。出院后,方广良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另查明,方广良受伤时,沈明未在其超市内地下室入口处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也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沈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方广良不慎摔伤,方广良系正常成年人,购物期间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故双方对本次事故均有过错。根据事发时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原、被告按4:6的比例分担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