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船税税目表

大型客车(20座及以上) 480元(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10-19座) 420元(包括电车)

小型客车(9座以下) 360元(包括电车)

微型客车(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

240元(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

按自重每吨 84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84元

摩托车 30元

船舶:

净吨位 年税额(每吨)

200吨以下 3元

201吨至2000吨 4元

2001吨至10000吨 5元

10001吨以上 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为净吨位1吨;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车船税纳税时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由保险公司代收的,交税期限为购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日。

三、免税车船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具体免税事项由地方税务部门认定。

四、车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

五、车船税征税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应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上述车船包括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作业、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