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婧 玖 鹏

今年大年初一,高三学生黄明(化名)到罗山县某景区拜佛保佑自己考上大学,不料被爆竹炸伤右眼。7月26日,罗山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某旅游公司赔偿黄明各项损失30197.17元。

2009年1月26日上午(大年初一),罗山县某高中高三学生黄明在罗山县某旅游景区的寺庙里烧香拜佛,被飞来的爆竹炸伤右眼。黄明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眼爆炸伤。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右眼被炸伤后致右眼盲目,属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黄明曾向该县旅游局借款20000元用于治疗。在开庭前黄明与寺庙单独达成赔偿协议,该寺赔偿黄明损失30000元。后黄明诉至法院要求县旅游局和该旅游公司赔偿其余下损失。另查明,当天该景区按往年惯例在春节期间免费对外开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日该旅游公司虽未出售门票,但是免费对外开放属于回馈、吸引游客的一种经营活动,该旅游公司虽是对外免费开放景区,但不能免除旅游公司和寺庙在此期间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旅游公司虽出台有禁止在景区各景点燃放鞭炮的管理措施,但在黄明受伤时,旅游公司和寺庙均未管理到位。因为该县旅游局不是旅游经营单位,其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该旅游公司和寺庙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为开庭前原告与寺庙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