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杰 邹 炀
2008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37起49人(批捕39人、不捕10人),其中2008年办理8起,2009年办理14起,2010年1月至今办理15起。该类犯罪案件呈频发态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一、案件特点
作案主体趋低龄化,身份趋多样化。初中以下文化46人,高中仅3人。绝大部分是流失的中小学生,还有一部分是由于家庭离异或变故,造成其无人监管或无经济来源。
涉嫌罪名集中化。主要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为主,其中盗窃案19起占51.4%、抢劫案13起占35.1%、寻衅滋事案5起占13.5%。
作案手段倾向暴力化,对象多是未成年人。在涉嫌寻衅滋事和抢劫犯罪案件中,作案人绝大多数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搜身等暴力手段,向受害人索要现金或手机等贵重物品,受害主体多是在校中小学生,占77.3%。盗窃犯罪多是采用翻墙入室、撬锁等手段。
作案地点多在网吧和学校,或城乡结合部。涉嫌寻衅滋事和抢劫犯罪案件中,以网吧和学校为核心,发生在其内和附近,或在通往学校的道路上,约占60.8%。盗窃案件是以城镇辖区和城乡结合部为主。
团伙作案趋向明显。如王某、李某、徐某等十余人,从2008年以来,整天无所事事,就是游玩和上网,没有钱物就去作案,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或被检察机关批捕;从2009年起,他们又多次自由结合,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20余起;2010年以来,他们又进行所谓的“拜把子”,拉帮结派,具有明显的团伙作案特点。
发案随意性较强,赃款赃物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作案人一般是在没有钱物的情况下,物色到合适对象,立即作案;所得赃款赃物,用于吃饭、住宿、上网等个人消费,基本无其他去向。
二、发案原因分析
家庭或监护人监管不力,致使一部分人流落街头,甚至有的人无生活来源。其中有26人,家庭存在经济困难、不和或离异等不良因素,他们没有得到父母或长辈的关爱和温情,与其他正常家庭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如王某父母双亡,爷爷奶奶也均已离世,十岁之前主要靠当地民政部门发给的补贴来维持生活,十三岁后至今,民政部门断发补贴。
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缺失,致使个人无人生理想信念。由于没有得到正常的社会教育,这些人过早地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的影响,他们没有自己的人生目标,对是非缺乏正确的判断力。同时,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也遭到歧视,致使个别人形成社会不公平或命不好等畸形的内心世界。
虚拟的网络诱惑。目前,他们生活的主要目的和方式就是上网玩游戏。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他们也不愿辛苦挣钱,于是“犯罪”成为唯一的“手段”。
管理措施滞后,对帮教工作的投入不足。例如,一部分中小学校没有安装监控防范设备,网吧林立,“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流于形式;社区、公安机关等对他们的帮教仅仅履行在口头上,缺乏监督;帮教也没有必要的专项资金等。这些因素造成了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帮教收效甚微,甚至起不到作用。
部分执法机关执法观念滞后。目前,部分执法部门仅仅是就案办案,一般不会主动去了解这些人背后的“故事”,剖析其心理,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特别是一部分人被刑事拘留后,又受到“交叉感染”,且无人跟踪帮教,无人问津,致使他们的队伍不断“扩张”。
三、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法与途径
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百年育人工程,需要社会共同关注。早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部分代表在提出的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议案中,就此问题已经提出了五项措施,主要包括“完善立法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加强文明社区(村镇)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础;充分发挥学校教书育人的功能;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作为检察机关,主要是从法律层面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这是检察机关的优势,也是职责所在。就本文所指在某一局部高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妨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由侦监、公诉、监所、预防等部门联合成立内部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一是法制宣传教育。有计划地开展进社区、进课堂、进乡村等“五进入”法制教育活动,特别注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的宣传,增强家长、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帮助他们自觉养成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二是开展个案帮教,一帮到底。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体的差异,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措施,与公安机关、学校、社区以及家庭共同落实具体措施,切实帮助他们悔过自新。三是建好互联网检察门户网站或预防网站。通过检察网站,为社会提供丰富多彩的法制信息,可以结合青少年迷恋网络的特点,将正反两方面的预防典型、预防经验、预防个案、预防措施等搬进信息量十分丰富的网络世界。同时,还可以做到与校园网、行业网、地市信息港连通,搭建更加广泛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信息平台,让更多的未成年人从中受益。四是加大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力度。建议监管场所认真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严禁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起,并根据个体的差异,把不同情况的嫌疑人分别关押,以遏制“交叉感染”。
(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方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阶段,对一般刑事犯罪的未成年嫌疑人,应当本着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原则,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尽量少捕、不捕未成年犯,尽量运用其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少数被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款,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院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从轻判处。
(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例如,民政部门应设立社会求助机构,最大限度救助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在注重智力、道德教育的同时,还应该支持并发展职业教育,为辍学的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的场所,帮助他们就业;政府部门加大财政投入,拨付经费,配齐技防监控设备;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查处商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严厉打击非法网站,净化社会环境,构建一个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