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去打猎 野味未尝入班房
光山县农民黄某、冯某为品尝野味,持鸟铳去捕猎野鸡、野兔,被民警查获,野味未尝先入班房。7月15日,两人分别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和5个月。
2010年5月17日,黄某、冯某携带各自非法持有的鸟铳及火药、铅弹等乘坐杨某驾驶的皮卡汽车,沿文殊乡南王岗村公路捕猎野鸡、野兔,被当地老百姓举报,黄某被光山县公安局南王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鸟铳、火药、铅弹、猎物等被当场扣押。鸟铳经信阳市公安局鉴定为公安机关管制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冯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何 骁)
男童不慎跌落桥下
商城巡警奋勇抢救
7月4日下午5时许,商城县巡特警大队接到110指令称:城关文峰桥下有人落水!警情就是命令。副大队长王勇立刻带领民警赵俊冉等四人驱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只见河水比往日上涨不少,一男孩正漂浮在水面上,距离岸边大概有20米。
民警见状立即跳进河中快速游向男孩,合力拖着男孩向岸边游去。在岸上巡防队员和群众的积极协助下,溺水男孩被救到岸边。此时男孩口吐白沫,还有呼吸和心跳,刚从水中爬上来的民警立即将其抬上了警车,火速驶向县人民医院。
经医院紧急抢救,溺水男孩脱离了生命危险。经调查,小男孩名叫黄某,8岁,家住商城县城关镇溜水井,当天下午和另一小孩在文峰桥栏杆边玩耍,不慎跌落桥下。(杨培强 陈 佳)
民警夜查汛情
抓获偷油窃贼
近日,浉河公安分局民警在深夜巡查汛情时成功抓获一名“偷油贼”,及时保护了辖区群众的财产安全,受到群众称赞。
7月18日凌晨3时许,该局东双河派出所所长武庆带领民警朱敏等前往几个容易受灾的村查看汛情,返回途经路旁一居民房屋时,发现该户居民门口停放的卡车下面似乎有人影隐隐约约晃动。民警带着疑问把警车慢慢靠边停下来,然后下车猫着腰徒步悄悄向卡车靠近,发现车下确实有一男子蹲在车的油箱旁,戴着手套,拿把扳手,正在拧卡车的油箱盖螺丝,旁边还放着四个空油壶。就在民警欲上前对此人进行控制盘查时,这名男子突然有所警觉,起身拔腿就跑,民警立即随后紧追。就在男子即将穿过国道时,闻讯而来的当地居民迎头将其拦住,并协助民警合力一起将其抓住。经连夜突审,犯罪嫌疑人杜某交待了自己于7月18日夜伙同他人驾驶三轮车,在东双河镇连续盗窃十余户居民家用车油箱内柴油的违法事实。
(宋 玮)
挖沟放水打伤人
赔款两万又获刑
因挖一条水沟发生纠纷,并在打斗中致对方耳膜穿孔,在被告人吕军(化名)的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后,7月14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吕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吕军与受害人吕某系邻居。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吕军与吕某因挖沟放水一事发生争吵,进而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吕军将吕某右耳打伤,致耳膜穿孔。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吕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已付10000元,剩余10000元由被告人出具欠条)。吕某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军因生产、生活琐事与受害人吕某发生厮打,致受害人右耳耳膜穿孔,构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 帆 志 强)
七旬老翁为治病
种植罂粟被判刑
为治病而在自家菜园种植罂粟,日前,这位七旬老翁被淮滨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该县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9年秋,有病的程某(70岁)想利用罂粟缓解病痛,于是在自家菜园内种植了大量罂粟。接群众举报后,2010年5月11日,淮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赶至程某家,将其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清点,共计2425株。法院认为,由于该案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因此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陈雪晖 祝 冰)
住宾馆实施盗窃
一朝事发被抓获
住进宾馆后,趁相邻房客熟睡时,用手扒开窗户,盗窃财物后迅速逃离。近日,涉嫌在新县火车站附近一宾馆盗窃的青少年男子李某被新县公安局新集派出所依法拘留。
5月13日凌晨1时许,前一天开房住在新县火车站附近一宾馆202房的青少年男子李某突然要求退房,其不自然的表情引起了在一楼值班的宾馆业主曹某的怀疑。曹某遂上楼到202房查看,发现房间床上遗落一条长裤和一个钱包,钱包内的身份证是住在208房间客人韩某的。曹某立即喊醒仍在睡梦中的韩某,韩某证实长裤和钱包都是自己的,但是长裤内的一部国产手机和钱包里的2000余元现金不见了。曹某和韩某迅速下楼,但此时涉嫌盗窃的李某早已逃之夭夭。曹某立即拨打110报警。接到指令后,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新集派出所立即出警展开追缉工作,在县城内查找嫌疑人。当日凌晨2时许,宾馆业主曹某在城区京九路另一宾馆门口发现嫌疑人李某。闻讯后迅速赶到现场的民警立即将李某带回查问,李某对其实施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查,5月13日凌晨1时许,李某趁住同一宾馆208房间的韩某熟睡时,用手扒开窗户,把韩某放在靠近窗户旁边床上的长裤拿到自己所住房间,盗走手机和钱包里的2000余元现金后逃离,到城区京九路另一宾馆开房准备休息时被抓获。(刘泽勇 张祖海)
六旬老妪开发廊
容留卖淫被判刑
固始县一67岁的老妇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但她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终于锒铛入狱。7月22日,固始县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某,女,现年67岁。2006年9月,被告人赵某因容留卖淫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
2007年,被告人赵某在固始县城关幸福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处,承租两间门面房,一间开小吃店,另一间和别人合伙经营“标致美容美发店”,并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09年10月30日21时许,该店女服务员王某、刘某在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吕志豪 吴国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