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晖
“我是淮滨县新里镇孙香铺村的,是刘某某伤害案的被害人刘某,我来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刘某某不提起公诉……”近日,刘某来到淮滨县检察院,他一边说一边掏出一张写好的“撤诉申诉书”。接待刘某的是该院公诉科科长李杰,他看完申诉书后了解到,刘某某和刘某是同一个村的村民,因低保的事双方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刘某某将刘某的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很快,刘某某被抓捕归案。
刘某说,刘某某与他都是年过半百的人了,因为一点小事,引发纠纷,造成了如此的后果。现在想来,都怪双方不理智。平心而论,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刘某某被捕后,多次通过家人向自己表达了愧疚之意。2010年4月12日,在淮滨县新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某也赔偿了自己全部医疗费用,自己从内心原谅了他。刘某希望检察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刘某某不提起公诉。
李杰热情接待了刘某后,认真研究了案情,一番深思熟虑后,将该案提交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
会上,检委会委员们认真审查并详细分析了案情,大家反复研究了诉与不诉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一致认为,不起诉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并且不起诉的理由充分:一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被害人刘某已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请求不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二是本案属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较小,且被害人已申请撤诉。随后,该院作出对刘某某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