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 静 姜 炜)7月中旬以来,罗山县降雨量猛增,部分乡镇遭遇特大洪灾,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尽快恢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罗山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拨付各乡镇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30万元和倒房重建资金50万元。

为确保该项资金第一时间送到受灾群众手中,该县要求各乡镇将此款主要用于帮助地方解决汛期应急救灾期间灾民生活、紧急转移安置和倒房恢复重建等基本生活困难。各乡镇民政与劳动保障所要在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和《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的规定,加强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在资金分配方面,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严格资金的审批和发放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分配或滞留资金,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救灾资金要立即送到受灾严重的村(组)。并对资金加强监管,各乡镇民政与劳动保障所要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乡镇民政与劳动保障所要及时向县民政局、生产救灾办公室反馈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