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女离家流浪 民警伸出援手

日前,息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中,热心救助一名流浪孤女,彰显了爱民为民情怀,受到辖区群众的高度赞誉。

6月30日上午,由民警吴中清带领的一组实有人口信息采集人员严格按照“院不漏户、户不漏人、不留死角、不出盲点、应采尽采、应录必录”的原则,一丝不苟地开展信息采集工作。10时许,当民警来到观音堂附近时,发现一居民的平房后有一女孩席地而卧,旁边是一些破衣物之类的杂物。民警向周围群众了解到,女孩3个月之前就在这里,平时以捡破烂为生,因其父母双亡,又遭姨妈虐待,于是流浪到此。吴中清了解情况后,很同情女孩的遭遇,便把女孩带到城关派出所。经询问,女孩自称叫王某,11岁,没有户口,其姨妈叫何某,住在息县城关北街高杆灯附近。得知此情况后,吴中清驱车来到何某家了解情况。经询问得知,王某是何某表妹的女儿,其表妹病逝后,王某被交给她抚养。但王某性格孤僻,不讨人喜欢。3个月前的一天,王某因不听话遭何某训斥,就跑了再也没回来,何某并没有虐待王某。得知情况后,吴中清把王某送至何某家,并向何某交代一定要好好对待王某,虐待未成年人是违法的。何某对民警的无私救助十分感动,表示一定会好好照顾王某,不会让其再离家出走了。 (杨云仙)

为娶妻多次偷盗

智障人领刑四年

日前,罗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轻度智障精神病人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兵(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兵系轻度智障精神病患者。刘兵为筹钱娶老婆,于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先后5次采取翻墙、翻窗入室等方式,分别盗窃余某、蒋某、江某、朱某和佘某财物,共计35000余元及手机一部。案发后,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刘兵系轻度智障,应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后,其父先后退还受害人22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室等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尚属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犯罪后其父能够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 帆 玖 鹏)

检察干警拾金不昧

品德高尚众人齐赞

近日,为了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光山县检察院组织党组成员、中层干部到新县接受红色传统教育。该院反贪局干警李儒民、熊铁文入住新县红色教育基地的609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遗失有1万元人民币。他们立即将钱上交本院纪检组长并转交该教育基地服务总台,请工作人员帮助尽快寻找失主,该基地的工作人员齐夸检察官拾金不昧思想好,职业道德素质高。 (东 超 秋 明)

诈骗他人钱财

事发落入法网

谎称自己丈夫已经去世多年,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钱财,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5日至31日,程某化名“王英”,谎称其丈夫已去世多年,以与被害人蔡某结婚为名,欲骗取蔡某2万元。蔡某在给付“王英”1万元后,发现“王英”身份证上的名字为“程某”,即前往“王英”所在村民组打听,得知“王英”真实姓名是“程某”,且其丈夫健在。蔡某遂向光山县公安局报案。2010年1月19日,光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程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庭审过程中,程某自愿认罪、悔罪,同时程某系初犯、偶犯,且年逾六旬,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戴启坤)

嫌累赘杀死儿子

陷囹圄令人唏嘘

2010年7月1日14时许,商城县上石桥镇刘楼村村民李某报案称:其12岁的侄子不见了。侄子出门时是跟母亲郑某一起走的,可能是被郑某害死了。接报后,商城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局长侯志强亲自指挥,侦技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上石桥刘楼村,及时将嫌疑人郑某控制。通过调查走访和审讯查明:1988年,郑某之子出生,全家喜不自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家人发现小孩患有痴呆症,没有自理能力,加上郑某的丈夫常年在外务工,无暇照料孩子,所有的负担都压在郑某一个人身上,令其劳累不堪。度日如年的郑某带着孩子多次求医,但12年来孩子的病情无一丝好转,作为母亲的郑某彻底绝望。时间长了,郑某就产生了丢包袱的想法。蓄谋已久的郑某于7月1日上午带着孩子由家乘车至商城县城关,11时许在县城文体中心广场旁一池塘边,将儿子推倒在水中,并将其头按入水中,致其溺水死亡,随后潜回家中。

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杨培强 孙嘉文)

上坟引发火灾

依法被判徒刑

固始县一村民为其逝去的奶奶上坟,因不注意防火安全,引起山林失火。该村民于近日被固始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查明,2010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到固始县方集镇吴上楼村熊某承包的山林,给其过世的奶奶上坟。吴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上坟的纸点燃后,风把燃着的纸吹散,将附近山上的枯草点燃,引起熊某承包的山林失火。经固始县林业局鉴定:过火林地面积258亩。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人熊某经济损失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2010年4月8日,被告人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因上坟不慎,过失引起林地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258亩,造成了公民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吕志豪 吴国磊)

“的哥”恶语引纷争

打伤乘客被判刑

7月5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出租车司机致乘客轻伤的刑事案件,“的哥”李某在作出赔偿后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0年4月21日晚,乘客江某带其幼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时,江某的6岁儿子好奇地扳动车上的驾驶杆,李某以此动作影响行车安全为由指责江某没有管束好孩子。护子心切的江某以孩子幼小为由予以回敬,两人遂口角升级。在车行至江某所住社区门口停靠时,李某突然向正欲离去的江某面部打去,致江某鼻骨和左侧上颌骨折,江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江某损伤系轻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江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李某赔偿江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6000元,江某也对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江某因琐事引起口角,最终致江某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主动赔偿已取得江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许 浩  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