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立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党中央从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刻认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握三项重点工作与检察工作内在的联系,是当前我们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化解社会矛盾是开展检察工作的出发点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工作价值基础是人民群众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期待,而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的国家政治环境和安宁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社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有了矛盾但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及时加以解决,不至于演化成激烈的社会动荡和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建立安定有序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秩序的形成在于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能动作用的有效发挥。

从检察机关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检察机关是国家政体与社会格局中存在的一条救济权利、保障安全、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人们的法律要求可以进入这条通道获得救济,各种冲突也可以融入其中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这条通道越畅通,规范化程度越高,各种反社会行为所受的压力就越大,社会的和谐秩序就越稳定。人类早期社会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国家形成以后,逐步确定专门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即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凭借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司法机关所面对的问题属于尖锐复杂的社会问题,都是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通过一般国家机关也无法最终解决的问题。司法机关作为一种仲裁力量,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和矛盾主要的方式就是裁判或决定,对当事人所争执的是非曲直给予一个最后的公断,具有规范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实效性、终局性等显著特点,是稳定社会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早期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参与刑事诉讼,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检察机关的权能逐渐发生变化,愈加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由单纯的公诉机关演化为国家权力的制约力量和公民权益的保障机制。

我国的检察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以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为主要特色的权力制衡机制,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对和谐状态的破坏来自于矛盾与冲突,特别是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类矛盾增多,需要采用司法手段去调整,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公共权力与公共权力之间、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个人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各种矛盾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检察环节,需要检察机关运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确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化解冲突、消除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秩序。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构建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提出,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愈发强烈,加强法律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就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结合办案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及时掌握突出的社会矛盾,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在突出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就要下大力气化解涉检信访积案,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健全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接访、下访、巡访、信访督察专员等制度,综合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努力化解;就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着眼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等工作,继续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新的办案方式,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做到既依法惩治犯罪,又减少社会对抗,充分体现检察工作化解矛盾的社会价值。(下转B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