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夜晚10时许,到淮滨县王家岗乡进行收割作业的山东省莒南县村民化亮山,驾驶联合收割机,在行驶至刘寨村路段时,因天黑路窄不慎侧翻在路边沟里。情急之下,他迅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接到求助电话,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所长王琪迅速带领民警张锋赶到现场,并立即联系吊车。大约10分钟后,两台吊车开到了现场。在民警和现场群众的大力帮助下,经过30分钟的艰难作业,两台吊车终将这个“大家伙”吊起并复位。为了减轻收割机手的负担,王琪一再咛嘱吊车司机:“人家是来帮我们夏收的,出门在外不容易,收点油钱就行了。”
听到这话,化亮山热泪盈眶。他紧紧握住民警的手,动情地说道:“淮滨人好,淮滨的警察更好,我发自内心感激你们!”
(王长江 周 华)
儿媳举刀砍公公
女婿挥铲伤岳母
5月26日,固始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夫妻生气导致双方老人受伤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系固始县胡族铺镇迎水村农民。2010年1月中旬,王某与其妻杜某因琐事发生矛盾。杜某将此事告知其母李某。
2010年1月16日11时许,杜某和其母到王某的父亲家中论理。双方发生争执。杜某从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朝王某的父亲后背砍了数刀(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王某见状,顺手拿一把铁铲朝岳母李某脸上铲去。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李某额头伤情为轻伤。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2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家务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系因家务事引起,被害方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进行了民事赔偿,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吕志豪 吴国磊)
色魔施淫威
民警速破案
近日,潢川县公安局快速反应,成功破获一起强奸少女案件。
5月12日凌晨2时许,一名男子窜入受害人喻某家中,将喻某强奸。接报后,潢川县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一边及时向上级汇报,一边组织精干警力强力攻坚。根据受害人反映和调查走访,民警确认该案系王某所为。案发后,王某潜逃。
经过艰苦奋战,5月22日,专案组民警在湖北省红安县一砖瓦场内将惊魂未定的王某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陈 方 张鹏林)
少女离家出走
民警相助返家
两名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少女,不愿受父母管教,偷偷离家出走,幸亏民警及时发现,将她们平安送回父母身边。
5月25日14时许,息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有两名女孩在城关息夫人大道“壶缘居”五楼上闲置的毛坯房内需要救助。接指令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在热心群众的带领下找到两名衣衫褴褛的女孩。在民警的真情感召下,两名女孩终于打开心扉,道出实情:她们分别是城郊乡三里村的王某(13岁)和姚某(12岁),均是辍学学生,经常受父母严厉管教。两名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少女,不愿受父母管教,经商量后结伴离家出走,因无钱住宿,就躲在闲置的毛坯房内。
经过民警的教育,两名女孩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答应回家以后再也不离家出走了。
当民警联系上女孩的家长时,家长哽咽地说:“孩子已离家出走两天了,大人都急疯了,就准备报警,没想到你们把孩子找到了,你们真是人民的好警察,太谢谢你们了!
(杨云仙)
非法持有枪支
六旬老汉获刑
为防止别人偷鱼,借来猎枪看守鱼塘,近日,光山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六旬老汉王某,在七、八年前承包了村民组的鱼塘。为防止别人偷鱼,他向别人借来一把猎枪用于看守鱼塘,并曾于2008年年底将该猎枪借给村民李某使用,到案发时,王某已非法持有枪支多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庭审中,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戴启坤)
民警拾金不昧
失主连声道谢
近日, 商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民警放弃午休时间,耐心等候一位丢失手机的申请人前来领回手机,受到申请人的连声称赞。
5月19日上午,该局出入境前台受理民警在出入境大厅前台发现一部手机,几经寻找也未发现失主。民警于是通过该手机上的通讯录核实失主,然后又试图与失主取得联系,但没有成功。民警认为失主一定很焦急,随时可能打电话查找手机下落,于是决定放弃中午休息时间,耐心等候失主来电查找。不出所料,当日13时22分,失主打来电话,询问是否有手机遗失在出入境管理大厅。民警在电话中如实告知并等待其领回手机。13时37分,失主张某来到出入境管理股领回了丢失的手机。看着失而复得的手机,再看看放弃午休专门等候的民警,张某连声道谢,高度赞扬了公安民警一心为民的优良工作作风。
(邓明辉 王 静)
明知赃物仍代销
被判罚金三千元
明知是他人偷来的赃物,却为了利益而帮忙销售,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3000元。
王某是罗山县城关镇人,平时不务正业。2008年10月,他先后两次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将别人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卖给他人,经物价评估部门鉴定:两辆车价值38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遂作出以上判决。
(董晓明 胡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