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 辉)近年来,罗山县检察院十分重视检委会工作,采取多项举措提升检委会议事能力,取得显著成效。
选拔检委会专职委员。该院通过理论考试、组织全面考察选拔了3名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具有扎实法律基础和丰富检察业务工作经验的科长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
制定检委会议事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该院结合实际制定《罗山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记录、责任等方面做了细化规定,提升了检委会议事的规范化水平。
选编检委会精品案例。检委会作为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检察工作重大事项的常设决策性机构,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经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作为该院典型精品案例,由办公室汇编成册,对今后开展工作具有积极深远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是对检委会决策是否科学的检验。
引用多媒体示证系统。该院利用内部局域网资源的优势,对于决定上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由承办人将汇报材料传到各委员邮箱,要求各位检委会委员在会前认真浏览、审核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确保在检委会讨论前全面准确地吃透案情,保证决策质量和效率。
规范提请审议案件文书。该院要求,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真实,且办案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均有明确的意见。在汇报材料中,办案人应注明以下内容: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诉讼过程;法律依据及承办人、承办部门对案件定性处理意见。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要求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有较成熟的文件草案并附有相关法律依据及其他说明,文件草案的说明一般应包括事项原由及背景,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分类研究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有关上级部门、有关领导对案件或事项提出明确指示和意见的,人民监督员有评议意见或监督意见的,承办人(办案人)必须在案件和事项报告中写明,并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