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检察院检察长 张焕群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这为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过程、结果信任与认同的一种状态。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获得公众的信任,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增加能见度
所谓增加能见度,就是检察机关必须解开检察执法的神秘面纱,让检察执法从封闭运行向开放运行转变,打造“阳光执法”,使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与检察职权和检察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都能畅通无阻地让人民群众知晓。这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检察机关增加能见度,当前主要就是构筑三种平台。一是构筑信息平台。检察机关应运用网络等媒体和检务公开宣传栏及其他载体,开展检务公开,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公开、公布检务活动。淮滨县检察院在县政府网站设立淮滨县检察院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将检察职能、工作报告以及承诺为民办实事等有关检务信息及时向外界发布。另外,还分别在公共场所和院接待大厅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及案件查询系统,将批捕、公诉、自侦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公开,每月更新一次。二是构筑互动平台。淮滨县检察院通过网络交流、电话访问等形式跟广大群众互动,向他们宣传检察职能,并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答相关问题,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构筑机制平台。检察机关应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监督;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发挥人们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淮滨县检察院制定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全程跟踪监督职务犯罪案件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自侦案件的范围、程序等,让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自侦案件,对自侦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全程跟踪监督,使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常规监督更加明确、具体。
二、提升信任度
提升检察机关的信任度,有利于当事人认同、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决定。一旦当事人及群众与检察机关产生信任关系,即使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原来的预期有出入,也不会引起新的矛盾。
那么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呢?一是实施人文关怀。人文关怀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是法律人文关怀的内涵。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应把人文关怀融入办案全过程,以真心换真心,促使被执法者及其亲属产生感恩之心,进而增强他们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如审讯时,对于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脑血栓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特殊照顾,准备必要药物,对于重病患者,还要请医生到场,以防不测;刑拘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亲情会见、节日探访、困难救助等方式实施人文关怀,使其感受到检察机关对其的关心,从而使其认真悔过,配合办案。二是多元化参与。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对于不够立案标准的自侦案件以及不捕、不诉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以及案件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意见,全面阐述检察机关的意见,有时虽然不能形成全部认可,但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等群体认可了,他们反过来又可以说服案件当事人、举报人,因为他们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是中间人,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任。我们在办理刘某申诉案时,反贪部门根据举报对原城关工商所所长刘某侵占淮滨县工商局农贸部三间门面房一案进行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下转B3版)
以获得信任的途径和方法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上接B1版)但已违纪,遂将此案转该县纪检部门处理。随后,县房产部门在刘某女婿的申请下,注销了刘某三间门面房房权证书。但后来刘某反悔,并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就应该恢复其三间门面房产权,遂分别向有关部门去信上访反映被检察机关办错了案,要求恢复其三间门面房产权。我们邀请当事人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局代表、县房改办代表以及刘某和刘某所在的辖区群众代表等人员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针对刘某对此案的疑问进行详细地说理答疑,参加听证各方都一致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刘某形成孤家寡人,最终息诉罢访。
三、增进认同度
我国的法律传统决定了群众信服一个司法决定并非因为其法律适用准确,而是因为它表达了自己内心的情感和道德上的诉求。司法公信力,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本身来获得,还必须依靠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的社会认知来获得。最典型的就是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并不存在明显的问题,但社会认可程度不高,有关方面意见较大。所以,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增进社会认同度。
一是增进当事人认同。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只注重结果,其愿望和要求一旦不能完全满足,不仅输了的会说司法不公,甚至有些赢了的也可能会说司法不公。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增进当事人对结果认同。如我院设立了《不捕理由说明书》、《不诉理由说明书》等法律文书,弥补了以往法律文书格式化、说理不充分的缺陷,详尽的说理答疑,解除了当事人的疑惑,得到了他们的认同。
二是增进辩护人认同。辩护人的任务就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由于其身份特殊,因此,得到辩护人认同很容易得到当事人认可。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尊重辩护人,加强与辩护人沟通,在批捕起诉时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仅应当虚心听取,还应当落实到执法行动中,从而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增进认同度。
三是增进案发地群众认同。案件的发生和办理在案发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在办案中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与案发地群众进行互动,听取群众的诉求,向案发地群众讲解法律常识,说明处理理由,以获得普通群众和社会面的普遍认可。2008年,我县以张某为首的一伙黑社会犯罪集团被法院判决后,案件的举报人、部分当地群众对于此犯罪集团的同伙分别被判处不同的刑罚(有轻有重)均表示不服,纷纷上访。我院立即会同政法委、法院、公安局等单位,在此案的案发地--防胡乡召开由当地知名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举报人、群众代表、机关干部参加的座谈会,以案释法,说理答疑,全面阐述判决理由和不抗诉理由,得到与会者一致认可,从此息诉罢访。